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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下放资质有效期届满前请提出延续申请,否则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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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持有本市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及《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98号),现将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延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已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并纳入本市企业资质统一管理。按照本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快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

二、具体路径:访问上海市住建委官网首页(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录),选择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按需求选择相应资质类别申请)。

三、咨询电话:96268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2日

附文件内容提到:


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2020〕654号),为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决定在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本市将受理和审批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


二、审批方式和资质标准


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其审批方式不变。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证书形式


试点资质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后,按本市审批资质电子版证书编码规则,发放电子证书。在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将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证书。


四、申报路径


申请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www.shanghai.gov.cn/)--首页--法人办事--资质认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栏目,查询办事指南及申请资质许可事 项。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应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 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七、实施时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 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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