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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次数:0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住建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明确指出如下

1.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项目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4.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5.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6.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7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3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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