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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类资质有效期延至2023年12月31日!明年起统一使用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作废!
发布时间:2022-05-27    浏览次数:0

5月25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的公告(2022年第9号),以及其资质等级证书延期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第9号公告明确:


自2022年6月1日起,水利部实行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同时对现行有效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纸质证书进行电子化转换,对准予资质行政许可(包括新申请、晋升、延续资质)以及资质证书变更、补办、延期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与原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作废。


第10号公告明确:


水利部决定对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之间届满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统一自动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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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提升水利政务服务水平,水利部决定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水利部实行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执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C0226-2020)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C0227-2020)标准(具体式样见附件1、2)。


二、自2022年6月1日起,水利部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相关事项。


三、自2022年6月1日起,水利部对现行有效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纸质证书进行电子化转换,对准予资质行政许可(包括新申请、晋升、延续资质)以及资质证书变更、补办、延期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四、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与原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作废。


五、有关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可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申领、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操作指南见附件3)。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服务”栏目,查询和验证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信息。水利部将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功能开发并提供相应服务。


七、水利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互信互认,推广“扫码亮证”等服务,最大程度“减证便民”。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项目管理、政务服务、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八、联系电话


(一)业务咨询:010-63202526  63202145


(二)技术支持:010-63208000  转人工服务


水利部

2022年5月20日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电子证书式样.doc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电子证书样.doc

3.申领、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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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延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做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水利部决定对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之间届满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统一自动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资质证书自动延期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要保证人员、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仪器设备等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依法依规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活动。并按照《水利部关于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的公告》(2022年第9号)要求,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申领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效,及时查处涉企投诉举报,强化不良行为信息归集共享,严格认定“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业务咨询电话:010-63202526  63202145


技术支持电话:010-63208000  转人工服务


水利部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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