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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建局:企业晋升建筑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6-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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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川建行规〔2022〕1号)等一系列政策精神,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营造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文件中人员、业绩、奖项、信用等条件设定,实施技术、质量、安全、环保、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建立建筑企业诚信名录库,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环节运用,支持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持续开展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及发包合同中可明确要求承建单位优先选择诚信建筑企业作为分包单位。根据招投标法规定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可优先选择具备项目承包能力的诚信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人。鼓励市、县(市、区)国有平台公司通过新成立、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其作为采购人的建设项目可依法在资质范围内自行建设。


第二条  培育壮大建筑企业


(三)对晋升建筑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按不低于20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质奖励;对晋升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分别按不低于2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质奖励;对晋升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工程监理等企业分别按不低于10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增项施工总承包甲级、专业承包甲级的建筑企业,每增一项分别按不低于5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增项奖励。


(四)对年度建筑产值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建筑企业,按不低于建筑产值的0.3‰给予一次性产值突破奖励,或以上一年度建筑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按不低于20万元给予产值净增奖励。


(五)助推中小企业发展,依法依规入统,对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建筑产值达到1亿元,按不低于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专职统计员制度,对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达标、工作认真负责、年建筑产值超过1亿元,且统计员固定一年及以上的建筑企业每年给予不低于建筑产值0.01‰、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统计奖励,统计员固定两年及以上的建筑企业每年给予不低于建筑产值0.0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统计奖励(主要用于统计人员奖励和统计设施设备购置及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条  大力引进优质建筑企业


(六)对引进的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优质建筑企业,分别按不低于20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注册奖励,并支持各区县实行“一企一策”。支持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我市注册。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并从其注册次年起,年度建筑产值超过3亿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其当年建筑产值的0.5%、0.4%、0.3%给予奖励,不再享受年度建筑产值突破奖励和净增奖励。在市内各区县之间迁转不算引进,不享受奖励。


第四条  支持建筑企业拓展市外市场


(七)大力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开拓市外市场,对市外建筑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建筑企业按不低于产值的1.5‰分别给予一次性产值拓展奖励,或以上一年度市外建筑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市外建筑产值1000万元,按不低于3万元给予拓展净增奖励。


第五条  打造建筑企业品牌


(八)对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工程项目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工程项目获得“酒都杯”奖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和非首次认定的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加大融资政策支持


(九)引导银行机构以建筑企业通过审计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或以建筑企业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质押贷款;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业主对已审计应收账款、在建工程阶段性应收账款按银行机构要求向建筑企业确认应付款,并与金融机构、建筑企业签订三方账户监管指定协议等。鼓励银行机构根据全市建筑诚信企业名单并结合企业建筑资质、信用状况、承建项目工程量等向建筑企业综合授信(包括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提供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用于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筑企业关联企业或第三方单位为全市诚信建筑企业以及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项目的建筑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担保、反担保等),并适当下调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七条  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十)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以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使用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各部门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以保险或保函替代各类保证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市级诚信建筑企业减半缴存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市级最佳诚信建筑企业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我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十一)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  推进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


 (十二)支持各区县制定土地、财政、人才、员工住房和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央企、国企、知名民营建筑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引进和培育一批“投融建营”一体化建筑业全产业链骨干企业,增进企业间的交流沟通,合力发展,增强企业归属感、凝聚力,为宜宾建筑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附  则


(十三)强化目标考核和结果运用。继续发挥市建筑产业领导小组对全市建筑产业重大决策、综合统筹、督促检查作用,压实各区县政府和交通、水利、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经信、教体、卫健等行业部门确保建筑产值落地的协调、督促、把关责任。将建筑业总产值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建安投资工程项目的建筑产值落地情况作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级国有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由市国资委负责考核,将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产值是否留在宜宾与其领导干部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十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到位前,本文件中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分别对应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十五)本文件中涉及的产值奖励,其计算基数不重复使用,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所得奖金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突出贡献团体。受奖励的建筑企业8年内办理外迁手续,企业所得奖励全部收回。


(十六)本文件所涉及的建筑产值均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建筑产值,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均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财政资金列支。


(十七)本文件由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该措施施行期间如国家、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相关措施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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